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评审系列或者专业、评审层级、评审范围和评审程序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制定评审方案,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参评人员情况等,并于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按抽取顺序通知评审专家,直至出席评审的专家数量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委人数要求。评委名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社会化评委会评委一个单位一般不超过2名,自主评审评委会外单位评委原则上不少于1/3。
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指定产生或者由评委选举产生。评委会下设评议组的,评议组负责人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指定产生。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按照国 家和我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以及各系列或者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水平、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业务培训。评审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或者专业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审查材料。评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和业绩的申报人,应当提出取消其参评资格的意见;
(三)综合评议。评委应当对参评人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形成的意见作为表决参考,不得作为评审结果使用;
(四)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前,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各评委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五)宣布结果。主任委员汇总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六)记录存档。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对评审工作进行小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主任委员、现场监督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审办事机构妥善保存,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审分为不设评议组直接评委会评审和先评议组评议再评委会评审两种方式。设置评议组的,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
鼓励评委会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的综合评审方式,提高人才评价科学性。
第三十条 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委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活动,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评委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指导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人到场面试答辩。申报正高 级职称、破格申报副高 级职称的,评委会应当组织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由办事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确保评审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单位岗位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状况,确定评委会评审通过上限。评委会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确定通过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或者备案。
省直单位中级评委会结果确认由经授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复评,也不得重复申报其他系列或者专业职称。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省外按规定取得职称后,流动到我省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时,其职称办理重新确认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省实行职称“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单位取得的职称,不办理重新确认,调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重新参加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同级或者上一级职称评审。
通过国 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职称评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实行申报推荐、审查评审、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健全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证书发放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当登录职称评审服务平台下载评审通过人员评审表并加盖公章。评审表应当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评审工作乃至取消评审权。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 评委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回避。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收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资格审查、专家评审、会议组织等评审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可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将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安排。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评委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报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认定职称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6月14日印发并施行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键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江西省住建厅召开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推进会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观摩视频会 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技成果拟报2022年度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 业务管理 事项 防控工作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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