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 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要求,决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荃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方式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用“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根据系统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纳税、奖励和处罚等信息,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在评价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价得分
评价系统每日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的当日得分和上季度得分。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日评价总分=基础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企业上季度得分=企业上季度每日分值总和/上个季度总天数。
建筑施工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分值由基础分、不良信用分和良好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 分值为100分。
(一)企业基础分值设定为70分。企业取得70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初次参与评价或新设立的、在评价对象内的企业;
2、企业在我厅“住建云”上信息完整,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取得资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3、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未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良好信用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由工程业绩、诚信纳税、项目获奖、安荃生产示范、质量标准示范和工程技术创新等组成,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
(三)不良信用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见“不良信用分值表”(附件2)
四、评价信息追溯
初次评分,奖励信息自计分日起追溯一年,处罚信息不追溯。
本通知执行后,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送有关追溯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五、信用信息申报和修 复
企业申报和修 复信用信息的,登录评价系统后,下载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信用信息修 复申请表(附件4),按要求填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归集单位审核。归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录入。
六、其它要求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加大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误报。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建建〔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良好信用分值表”和“不良信用分值表”中的内容,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更正和异议处理工作。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上传评价系统的同时将相关纸质文件报省厅。信息成功录入评价系统的,省厅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4、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有力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两年,至2022年11月3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良好信用分值表(试行 2020版)
2.不良信用分值表(试行 2020版)
3.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企业信用信息修 复申请表
附件1
良好信用分值表(试行 2020版)
序号 |
评价内容(上限值)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信息归集 单位 |
1 |
工程业绩(8) |
企业上一年度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累计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额: 1、有合同额的,得1分,无合同记录得0分; 2、合同总额排名第壹的企业,得8分;第贰名按(合同总额/第壹名合同总额)*7+1得分,第三名按(合同总额/第壹名合同总额)*7+1得分,依此类推,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以江西省住建云·项目图审监管一体化平台收集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的合同额信息为准。联合承包的,以第壹承包人为主。 2、每年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合同总额,有 效期至下一年度的合同总额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
系统采集 |
2 |
诚信纳税(8) |
企业上一年度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诚信纳税,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各项累计总额: 1、有纳税金额的得1分,无纳税记录得0分; 2、纳税总额排名第壹的企业,得8分;第贰名按(纳税金额/第壹名纳税金额*7)+1得分,第三名按(纳税金额/第壹名纳税金额*7)+1得分,依此类推,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1、以省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信息为准,省厅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导入评价系统。 2、每年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息,有 效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信息导入评价系统; 3、发生纳税违法行为的,本项不得分。 |
系统导入 |
3 |
项目获奖(4) |
1、企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每获國家级奖项(包括中國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國建设工程鲁班奖,由中國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國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一个加4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优 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加3分,两个以上加4分; 3、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优良工程奖加2分,两个以上加3分; 4、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优 质建设工程奖加1分,两个以上加2分。 5、同一工程获得國家、省、市奖项加分取高加分值,不累计得分。联合承建的第壹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单位不得分。本项高得分4分; |
1、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通报、通告等文件为准; 2、國家级奖项有 效期5年,省优 质建设工程杜鹃花奖有 效期3年,省优良工程奖有 效期2年,设区市级奖项有 效期1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
國家级奖项由企业如实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省市级奖项由省、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
4 |
安荃生产示范(4) |
1、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建筑施工安荃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1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施工安荃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2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建筑安荃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1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安荃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2分。 3、同一工程获得省、市级奖项加分取高加分值,不累计得分。 |
1、建筑施工安荃标准化观摩会项目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2年; 2、建筑安荃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通报、通告等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1年。 |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
5 |
质量标准示范(4) |
1、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1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观摩会项目加2分。 2、企业每获得一个江西省设区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加1分,每获得一个江西省省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加2分。 3、同一工程获得省、市级奖项加分取高加分值,不累计得分。 |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观摩会项目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2年;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通报、通告等文件为准,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1年。
|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
6 |
工程技术创新(2) |
企业获得本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0.4分 |
1、以省工信部门发布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文件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2年。 |
企业如实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
1、第壹主编江西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加0.1分; 2、本项高加分不超过0.4分。 |
1、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件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5年。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
||
1、获得國家级QC成果的,每项加0.2分; 2、获得江西省级QC成果的,每项加0.1分; 3、本项高加分不超过0.4分。 |
1、以正式印发生效的文件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3年。 |
企业如实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
||
1、企业年度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公共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或住宅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加0.2分; 2、企业获批省级以上装配式产业基地的,加0.2分; 3、本项高加分不超过0.4分。 |
1、企业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施工的,需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图审查图纸; 2、获批装配式产业基地的,以主管部门印发生效的文件为准。 |
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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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江西省内承接的项目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的,每个项目加0.2分; 2、2、企业每通过一个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加0.1分; 3、本项高加分不超过0.4分。 |
1、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验收的文件为准; 2、自发文之日起有 效期2年。 |
企业如实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
注:本表中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附件2
不良信用分值表(试行 2020版)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分判定 |
信息归集单位 |
1 |
通报批评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本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5分,受到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1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3分,受到本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2分,受到本省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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