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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1
时间: 2022-07-05 16:51:30来源: 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规〔202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 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 家标准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主要指各系列或者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国 家 颁布的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本省相关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系列或者专业制定。市级标准由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 国 家 标准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标准由自主评审单位依据 国 家 标准和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 国 家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面向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者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或者专业只组建一个评委会。

评委会分为设 高 级、中级评委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初级职称采取考试、考核认定等评价方式,不设初级评委会。

第八条 评委会分为社会化评委会和自主评审评委会。

社会化评委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按规定组建,面向社会开展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评委会由人才密集、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组建,面向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请组建社会化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职称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有能力承担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请组建自主评审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三)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制度、监督管理制度,配备职称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能力承担本单位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全省 高 级 评委会以及省直用人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设区市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者专业评委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委会核准备案清单。各评委会按照清单标明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层级、系列或者专业的职称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组建评委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组建评委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工作方案、评审标准以及评审办法等;

(二)组织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核、评估;

(三)核准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估的单位核准组建评委会,列入核准备案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评委会评审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履行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会议、公示评审结果、处理举报投诉等相关职责,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评委会专家库。高 级 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专家库人数达不到下限要求的,经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对不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及时调整出库。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不再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公开遴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关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长期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作为入库对象。

评委会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系列组建的 高 级评委会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 高 级 评委会评委人数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委会设立评议组的,每个评议组评委人数不少于5人。

各地、各部门组建的 高 级评委会评委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符合我省职称评审特殊政策规定的突出贡献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评审两种及以上职称。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要求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申报材料和推荐结果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报系列或者专业是否与从事专业一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核验等方式对申报材料、推荐审核程序进行检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逐级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职称系列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同层级相应职称。转换职称系列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申报条件,相关资历、业绩自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起算。申报人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转换职称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

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不在我省的申报人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所在的中央直属单位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者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代为评审。

设区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或者专业,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委托省直有关单位或者其他设区市代为评审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或者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不再开展申报评审。

(后续见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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