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动态管理和延期换证工作,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18〕49号)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将二级达标动态管理和证书延期换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级达标延期换证管理
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延期换证工作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18〕49号)执行。
(一)省水利厅组织召开审定会议(审定会议由省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主持,厅相关处室、有关专家参加)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达标评审成果及结论进行审定。经审定达到二级标准,且1个月内完成评审发现问题整改的,发文公布达标单位名单,并颁发达标证书。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6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评审,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二)延期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2)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3)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5)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6)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三)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须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应为图片或PDF格式的扫描件):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5)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7)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四)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延期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审查。审查通过的单位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省水利厅审定会议审定通过后,公告并换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核查处理。
二 、二级达标动态管理
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动态管理参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执行。
(一)省水利厅对本省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
(二)动态管理记分依据水利部、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巡查稽察等监督检查成果、群众监督举报调查成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标准如下:
1.因安全生产相关违规行为,被水利部、省水利厅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约谈分别记4分/次;停工整改分别记5分/次;经济责任分别记6分/次;通报批评分别记8分/次;建议解除合同分别记10分/次;降低资质分别记15分/次。
2.未提交年度自评报告记10分/次;年度自评报告迟报记2分/次;经查年度自评报告不符合规定记5分/次。
3.水利部、省水利厅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稽察和其它监督检查(举报调查)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分别记0.8分/个,单个项目较重安全问题超过3个或一般问题超5个记1分(以正式文件或督办单为准)。
4.不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延期条件记15分。
5.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1)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
(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注销的;
(3)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4)不接受检查或抽查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7)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8)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9)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
(10)延期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6.同一安全生产相关违规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朂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记分,不重复记分。
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告,并告知达标单位;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省水利厅对黄色警示的达标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予延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撤销证书。
(四)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申请评审须降低一个等级。
(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1年内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经评审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等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把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达标和后续管理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
(二)加强监督,重点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标准化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要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黄色警示的达标单位,要重点督导,督促做好深入查找问题、全面排查隐患、切实整治整改等各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激励带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要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优表彰、绩效考核、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充分运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和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结果。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docx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文章来源:江西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