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
时间: 2023-04-25 10:01:43来源: 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该文所列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除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首 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等事项申请停止受理。
3、企业提交的申报部批资质的报告是否有固定格式?
答:没有固定格式,报告对申报事项表述准确即可。可参考以下文本:《参考文本》。
4、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技术装备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5、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6、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7、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技术负责人必 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时,对应资质类别填报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为该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其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该资质标准要求,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要求填报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在系统内上传个人业绩的佐证材料。
8、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 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图审印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 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 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9、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10、省外工程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业绩,是否由企业协助业绩核查?
答:省外工程业绩可以代为资质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其业绩情况核查由省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无需企业协助核查。
1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母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间是否可以申报重组分立?
答:不可以。
13、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4、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6、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17、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8、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9、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20、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若项目所在地已取消直接发包情况告知的,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21、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22、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3、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 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4、职称人员职称证遗失后非法仿制职称证件,建筑业企业将该证件用于资质申报是否会认定其职称。
答:不予认定。职称证遗失后应到证书核发机关办理遗失补办,非法仿制职称证件为伪造******机关公文印章行为,在资质申报中涉及违法违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
25、补充陈述是否可以更换人员或业绩?
答:不可以。补充陈述仅对审查意见进行陈述说明并补充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能对原申报材料内容进行调整。企业可以放弃补充陈述,再次申报资质时对申报人员和业绩进行调整。
26、赣建审批〔2022〕110号文印发后,如何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 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28、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A、B、C楼作为面积指标业绩申报,同时使用了A楼作为高层指标业绩申报,考核面积指标时将减去A楼的建筑面积数。
29、《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赣建审批〔2023〕12号)规定的个人业绩承诺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承诺书?
答:个人业绩承诺无需提供纸质承诺书。企业在江西住建云申报资质时,完成个人业绩信息录入后,企业在系统点击“发起授权”,个人在“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中“我的待办”对个人业绩进行确认及承诺,江西住建云平台保存电子信息数据。
30、个人承诺业绩有什么要求吗?是否必 须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的业绩?
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真实有 效即可,对是否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不作要求。
31、考核个人业绩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累计指标是如何考核的?
答: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32、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哪些社保证明材料?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 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 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2023年4月7日起,将加强对社保承诺情况的核查。
33、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4、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必 须由资质申报企业缴交?
答:是。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 须由资质申报单位缴交,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此外,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 效人员考核。
35、赣建审批〔2022〕110号文实施后,如何使用企业工程业绩申报相关二级资质?
答:申报资质时,企业工程业绩材料在企业基本情况中的“企业业绩”栏上传企业工程业绩材料。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信息填报“无”。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人员各填报1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上述人员不进行考核。其他申报信息及材料按资质管理系统设定填报及上传。
36、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但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职称按照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37、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8、职称证书是省外的,或者是非国有的,该人员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其职称证书必 须真实有 效且资质申报单位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3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