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 2019-01-04 16:30:08来源: 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建筑业持续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具体的分管,落实专人做好相关工作,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自查自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名单提供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组织所有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报《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技术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履职情况。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履职,积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通信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分步推进工作。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部门于2019年1月10日前填写《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汇总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后分别对口报送相应省级主管部门,自查期间期整改到位的,不予追求其相关责任。从2019年3月起,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信息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坚持源头治理。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除各类别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进一步减轻企业在维护资质方面的人员成本,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激发市场活力。对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原则上要求参保单位与注册单位、履职岗位相一致,注册建造师真正在工程项目上发挥作用。
六、 依法从严查处。对不配合注销、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上传至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违法违规“挂证”的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进行相应信用惩戒。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监察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专项整治期间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对于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合同到期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七、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置,限期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监督电话:86225759,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督电话:86258762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电话:883190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86386201;省水利厅监督电话:88825621。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19年1月4日